回顧歷史、展望新猷
- 點閱: 3279
監察院收受民眾陳情案件之方式多元,當民眾認為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涉有違失情事時,均可檢附陳訴書及相關事證資料,採取書面郵寄、傳真、網路陳情或親自到院陳訴的方式為之。
(一)本院陳情受理中心是受理民眾來院陳情之專責單位 | ||
1、受理陳情案件 | ||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為協助值日委員受理民眾到院陳情之案件,一向秉持著耐心、細心的態度,站在維護陳情人權益之立場加以處理。對於民眾到院陳情之案件,不論陳情人係個人、機關、人民團體甚或是民意代表陪同陳情,本院陳情受理中心所有人員均依規定受理陳情案件。 |
||
2、先行瞭解是否為監察院職權行使範圍 | ||
當民眾認為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所為之行政行為涉有違法失職情事時,本院陳情受理中心人員均會詳細傾聽陳情人的不滿及委屈,先行瞭解陳情人所陳訴之事實是否為監察院職權行使的範圍,並細心檢視陳情人所攜帶之相關資料是否齊備,協助陳情人填寫陳訴書狀,降低陳情人對於相關書狀格式不甚瞭解的困擾;對非屬監察職權行使範圍的案件,亦會視情況婉告陳情人應向那些相關單位陳訴或循司法途徑方式辦理,俾尋求較符合陳情人權益保障及救濟之管道。 |
||
3、協助陳情、傾聽民怨 | ||
![]() |
||
(二)本院陳情受理中心是解決民眾對監察權行使疑義之釋惑單位 | ||
監察院受理民眾陳情案件,係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讓民眾瞭解監察院之工作職掌及如何受理民眾陳情案件,監察院除編印相關宣導手冊或於監察院網站提示說明外,陳情受理中心亦扮演解決民眾對監察權行使疑義之釋惑角色。 一般來說,被陳情人倘非公務人員、陳訴事項應先循行政或司法救濟途徑、所訴事由非政府機關之行為或涉及私法上權義爭執情事等,均非屬監察院職權行使之對象,惟往往造成部分民眾誤認監察院未對其陳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之誤解,甚或有不理性的情緒話語或行為,此時就須仰賴陳情受理中心人員高EQ及靈活的應變能力加以澄清因應,因此,本院陳情受理中心面對此類案件之陳情人,均係抱持「同理心」的立場耐心接待,詳細向陳情人說明監察權行使之限制及告知應採取那些較適宜的處理方式,務必尋求陳情人之諒解。 |
||
(三) |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以追求顧客導向並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為目標在考量民眾到院陳情案件日漸增加之趨勢及追求顧客導向之原則下,陳情受理中心均秉持耐心、細心的態度,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並適時機動增派簽案同仁予以協助,俾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以紓解民怨,期待民眾對於監察院職責能更加清楚瞭解,也希望民眾能給予陳情受理中心人員多一點鼓勵與掌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