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穩定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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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穩定發展期(88年2月至97年7月)
1、運作情形 | ||||||||||||||
![]() 對於陳情民眾親自到院或以電話詢問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陳情受理中心可依電腦查詢所得資料,或向相關委員會查詢目前處理
情形後,詳細告知陳情人目前處理進度。 ![]() 本院於88年4月起,試行由監察調查處每日輪派調查官1人至陳情受理中心接見舊案陳
情民眾,先行與民眾洽談、瞭解、分析其陳情事項,協助值日監察委員儘速解決民眾陳情案件。上開
計畫續行至88年12月底結束,嗣由監察業務處簽案秘書每日依次輪序排定接見舊案到院續訴陳情人,
協助值日委員瞭解、分析民眾陳情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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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體作為 | ||||||||||||||
(1)修訂陳情書狀格式 | ||||||||||||||
![]() 立法院於93年5月4日三讀通過「公文程式條列」,自94年1月1日起,政府機關公文直式書寫之方式全面改為橫式書寫;本院陳情受理中心配合上開政策,重新修訂橫式陳情書狀格式範例供民眾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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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應監察院空窗時期之措施 | ||||||||||||||
因第3屆監察委員於94年1月31日卸職後,第4屆監察委員未能於同年2月1日就職,致本院部分職權行使業務無法正常辦理,為使業務能順利執行,嗣研擬第4屆委員就職前涉及監察權行
使工作之因應措施,並經錢前院長復核定在案。其中涉及民眾到院陳情工作之執行情形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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