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四法立法過程及查核方式演進簡介

  • 點閱: 5233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讓黑金遠離公眾事務,還給國人一個真正乾淨、清明的政治空間,一直為政府努力的方向。為確立公職人員之清廉作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監察院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在「監察院組織法」修正前,於82年8月1日起係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工作人員均由監察院各單位人員調派。
 
  嗣「監察院組織法」於民國87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正式設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掌理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事項。又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89年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93年制定政治獻金法;另為使政府施政或立法過程之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建立陽光政治,96年制定遊說法,其相關業務亦由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政治獻金法之申報、查核及查閱方式之演進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職司陽光四法申報受理、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許可、陽光四法裁罰與法定公告及受理民眾查閱申請等業務。配合陽光四法陸續公布施行,自民國 82 年迄103年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逐步建置相關申報、管理與資料庫系統,訂定業務標準作業流程與相關裁罰標準,完善廉政委員會議事管理系統,以效率化辦理陽光四法業務,行使職權成果要屬豐碩,囿於篇幅,僅就陽光四法執行績效予以擇要彙整,並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政治獻金法之申報、查核及查閱方式之演進」、「陽光四法之績效成果」、「宣導情形」及「案例說明」四大部分簡要述明,期以簡單圖象化的方式來展示,以增進民眾對陽光四法之瞭解及認識。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及查閱方式之演進: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及查閱方式之演進
 
二、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查核及查閱方式之演進: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查核及查閱方式之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