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受理中心成立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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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依監察法施行細則暨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之規定,民眾如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詳述事實及列舉證據,並載明真實身分與相關聯繫資料,逕向本院或監察委員舉發;本院每日設有值日委員輪值,受理民眾到院陳情事宜。



  自本院第2屆監察委員就任後,鑑於民眾陳情日益增加,且本院為人民申訴不平之重要管道,於是設立「陳情受理中心」,為接受民眾陳情之單一窗口,協助值日委員受理民眾到院陳情,建立專責受理陳情制度。